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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玉春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春,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068号原告梁玉春,男,现住依兰县。被告XXX,男,现住依兰县。原告梁玉春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梁玉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主动偿还了全部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玉春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