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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俊、章素梅与被告石孝威、严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俊,章素梅,石孝威,严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4264号原告:马国俊。原告:章素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孝威。被告:严林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孝威,系被告严林英之夫。原告马国俊、章素梅与被告石孝威、严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俊、章素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被告及被告严林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孝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俊、章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后因被告迟延支付房款,2015年12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8,000元,其中2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余款18,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付清。现两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石孝威、严林英辩称: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确实未于2016年8月25日付足应付房款,但已于9月12日补足。实际双方于12月4日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与付款没有关系,都是原告自己拖延造成。原告称其契税将多付44,000元,要求被告赔偿44,000元,当时为能拿到钥匙早日住进房屋,被告就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协商确定违约金为38,000元,分期付款。被告现对于迟延付款是否造成原告多交契税44,000元的事实不清楚。且被告迟延支付房款仅17天,按合同约定只需支付4,700元的违约金,补充协议损害老年人的权益。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9日,马国俊、章素梅(卖售人、甲方)与石孝威、严林英(买受人、乙方)经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176万元购买甲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于2015年8月25日前腾出房屋通知乙方验收交接。2015年6月20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2万元,2015年7月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53万元,2015年7月26日前乙方支付甲方60万元,2015年8月25日前乙方支付甲方61万元,若房屋内有户口则在交房前迁出,款清交房。双方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9万元的装修设备补偿款。故房屋的交易总价为20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付清房款。9月12日之前,被告支付房款186万元。12月4日,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9万元。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12月3日被告将尾款19万元打入原告账户,双方于2015年12月5日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8,000元,其中20,000元于过户当日支付,18,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清。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也支付了违约金20,00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违约金18,000元,致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确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部分履行了违约金,还应当按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18,000元。原告之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孝威、严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国俊、章素梅违约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石孝威、严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