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7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