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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7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