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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12号。法定代表人汤上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石化大道西查村口。法定代表人蒋黎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民诉法》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经查,涉案合同甲方(出租方)为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辖区,合同第九条对争议管辖有约定,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诉讼管辖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有效约定。因此,本案应依约定确认管辖权,即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