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赛芬、李正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赛芬,李正浩,杜园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方赛芬,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李正浩,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杜园仙,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赛芬与被执行人李正浩、杜园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正浩、杜园仙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李正浩、杜园仙尚欠申请执行人方赛芬借款本金279万元及利息5.58万元(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7529元,执行费55129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