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马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马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7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423K。主要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马恩,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马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马恩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