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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1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1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02民初229号原告:邓某,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钦,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1同居关系之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女儿黄某2由原告抚养;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给非婚生女儿黄某2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与被告认识。之后,因原告年幼无知,经不起被告的诱惑就开始同居,并在2011年生下女儿黄某2。女儿出生后不久,原告与被告就开始闹矛盾,原告就一个人外出务工,而将女儿黄某2交给被告的父母携带。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继续和原告大吵大闹,殴打原告,拒绝抚养女儿黄某2,还扬言要将女儿卖到越南。原告认为,被告有暴力行为和抛弃自己女儿倾向,对女儿的成长明显不利,而原告现已经成年,有能力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女儿黄某2。为了让女儿黄某2健康成长,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黄某2的生父、生母,黄某2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3、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女儿黄某2成长明显不利。被告黄某1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邓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原件一致,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1于2008年认识,之后就开始同居。××××年××月××日,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1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2。女儿黄某2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开始产生矛盾,原告就独自一人外出务工,而将女儿黄某2交由被告父母携带。2017年初,被告黄某1拒绝抚养女儿黄某2。2017年2月15日,原告邓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黄某2虽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原告请求处理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黄某1拒绝抚养女儿黄某2,而原告邓某愿意抚养女儿黄某2,且原告邓某抚养女儿黄某2健康成长并��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黄某2的亲生父亲应依法承担黄某2的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1所生之女黄某2随原告邓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1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邓某子女抚养费400元,至黄某2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东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