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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海滨与连江县官坞丰收海水养殖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滨,连江县官坞丰收海水养殖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董海滨,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进,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连江县官坞丰收海水养殖场,住所:连江县筱埕镇官坞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77446844R。法定代表人:林承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董海滨与被告连江县官坞丰收海水养殖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董海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董海滨负担。审 判 长  林 建人民陪审员  刘美星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