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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廖铁军与纪千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铁军,纪千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96号原告:廖铁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雨花区。被告:纪千宝,男,1976年12月8月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廖铁军与被告纪千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铁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廖铁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