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萍与刘桂华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刘桂华,闫桂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2443号原告张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系张萍妹妹),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告刘桂华,女,汉族,玛克威鞋帽城大头帽业店主,住哈尔滨市。被告闫桂臣,男,汉族,玛克威鞋帽城大头帽业店主,住哈尔滨市。原告张萍与被告刘桂华、闫桂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张静,被告刘桂华、闫桂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萍诉称,2016年1月30日刘桂华向张萍借款3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于2016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刘桂华为张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刘桂华一直拒不归还。诉讼请求:1.判令刘桂华、闫桂臣给付欠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刘桂华、闫桂臣承担。刘桂华辩称,欠条是刘桂华给张萍打的,但是当时约定张萍找人帮刘桂华做4个貂皮衣服,刘桂华当时就给张萍出条了,貂皮衣服到现在也没有给刘桂华。2016年7月份,张萍起诉刘桂华欠款480000元,其中就有这张条,当时刘桂华和张萍电话联系,问张萍没有给刘桂华做貂皮衣服,为什么起诉刘桂华,这笔30000元的欠款刘桂华不认,后来张萍撤诉了,现在又拿这张条来法院起诉了,刘桂华没有看见貂皮衣服,不会���这笔欠款的。闫桂臣答辩意见与刘桂华答辩意见相同。张萍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1月30日刘桂华向张萍借款30000元,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经质证,刘桂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当时是因为张萍预找人帮刘桂华做貂皮衣服,因刘桂华没有钱,所以给张萍出具了欠条,但是到现在张萍也没给刘桂华做貂皮衣服,所以刘桂华不认这笔欠款。闫桂臣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清楚刘桂华给张萍出欠条这件事。刘桂华、闫桂臣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张萍提供的证据系刘桂华书写、签名,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刘桂华向张萍借款3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于2016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刘桂华为张萍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依法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刘桂华对自己的主张,不能出示证据证实其说法,且闫桂臣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该欠款不存在,对刘桂华、闫桂臣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刘桂华向张萍出具书面欠据,张萍与刘桂华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张萍已向刘桂华支付借款,刘桂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张萍要求刘桂华、闫桂臣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萍请求刘桂华、闫桂臣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桂华、闫桂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萍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给付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桂华、闫桂臣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