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章和新、汪金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和新,汪金娥,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和新,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汪金娥,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联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0076-9。法定代表人杨辉灿,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辉灿,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章和新、汪金娥工资款人民币4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5元;责令被执行人杨辉灿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杨辉灿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有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2016)闽0583执1709号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辉灿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3、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和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磊王石材有限公司、杨辉灿上述财产处置需较长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