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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生贵与曹成荣唐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生贵,唐依祥,曹成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67号原告:唐生贵,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依祥,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成荣,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唐生贵诉被告唐依祥、曹成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唐生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生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生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唐生贵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