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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坚荣、刘笑霞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坚荣,刘笑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4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坚荣,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羁押,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庆祥,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笑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羁押,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坚荣及其辩护人黄庆祥、梁晓,被告人刘笑霞、证人陆某1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2017年2月2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11月24日、2017年3月20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分别以假名“陆某2”、“刘某2妙”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鑫鸿宇皮行(以下简称“鑫鸿宇皮行”)进行业务往来,二人自称是大明家具公司的老板,以先行支付小额货款方式取得了信任,之后承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直到2012年12月底欠款12万多元,期间陆陆续续还了3万多元,最后陆坚荣以“陆某2”的名字签写了一张9300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鑫鸿宇皮行的被害人张某1向二名被告人追收货款,陆坚荣自称取得了大订单,要求鑫鸿宇皮行继续供货并一出货就结清。于是2013年10月截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二人骗走鑫鸿宇皮行14批次皮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818元)。得手后,二名被告人关闭骏荣家具厂并逃匿。陆坚荣、刘笑霞骗走鑫鸿宇皮行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28818元。2.2012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刘某2妙”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仁玖皮行(以下简称“仁玖皮行”)进行业务往来,自称是大明家具公司的老板,以先行支付小额货款方式取得了信任,之后承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从2013年2月至3月27日,被告人刘笑霞共诈骗仁玖皮行22批次皮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910元)。2013年8月,刘笑霞还要与仁玖皮行清算2012年的欠款,于是刘笑霞给了仁玖皮行一张41838元的欠条。得手后,被告人刘笑霞关闭骏荣家具厂并逃匿。刘笑霞骗走仁玖皮行的货款共计人民币89748元。3.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笑霞租用了特点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隔壁的门面做门市部,以假名王某1的名义称想要和特点家具有限公司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从2014年3月11日至11月1日期间,刘笑霞从特点家具有限公司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25050元的沙发均没有付款,到2014年12月25日已经无法联系刘笑霞。4.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王某2红、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名义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西丫工业区际豪家具厂的门市部要求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刘笑霞从际豪家具厂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40950元的家具未付款,然后失去联系。5.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王某2红、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名义到佛山市麦邦家具有限公司的门市部要求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刘笑霞从麦邦家具厂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92966元的家具未付款,然后失去联系。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笑霞参与诈骗五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77532元;被告人陆坚荣参与诈骗一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28818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陆坚荣及刘笑霞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坚荣辩称,其没有诈骗过,只是与对方有过生意来往,其也复印过身份材料给供应商,其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笑霞辩称,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一、二宗诈骗事实有意见,对方知道其真实身份,欠单上有其名字,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三、四、五宗诈骗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陆坚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事实不清,陆坚荣及骏荣公司并不涉及刘笑霞与际豪家具厂、麦邦家具公司、特点家具公司之间的交易;2.陆坚荣与鑫鸿宇皮行之间是买卖合同纠纷,交易的相对方为骏荣公司,陆坚荣是骏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3.刘笑霞与仁玖皮行也只是货款纠纷,刘笑霞是代表骏荣公司交易,并不存在合同诈骗;4.本案证据不足,缺少骏荣公司与皇朝家具签订的订货合同及交易流水;5.缺少陆坚荣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6.缺少张某1农行卡及POSS机的刷卡记录;7.张某1、张某2的口供存在多处疑点、矛盾之处;8.雷某的口供不可信。综上,陆坚荣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分别以假名“陆某2”、“刘某2妙”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鑫鸿宇皮行(以下简称“鑫鸿宇皮行”)进行业务往来,二人自称是大明家具公司的老板,以先行支付小额货款方式取得了信任,之后承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直到2012年12月底欠款12万多元,期间陆陆续续还了3万多元,最后陆坚荣以“陆某2”的名字签写了一张93000元的欠条。2013年10月,鑫鸿宇皮行的被害人张某1向二名被告人追收货款,陆坚荣自称取得了大订单,要求鑫鸿宇皮行继续供货并一出货就结清。于是2013年10月截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二人骗走鑫鸿宇皮行14批次皮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818元)。得手后,2014年春节期间,二名被告人关闭骏荣家具厂并逃匿。陆坚荣、刘笑霞骗走鑫鸿宇皮行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8818元。2.2012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刘某2妙”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仁玖皮行(以下简称“仁玖皮行”)进行业务往来,自称是大明家具公司的老板,以先行支付小额货款方式取得了信任,之后承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从2013年2月至3月27日,被告人刘笑霞共诈骗仁玖皮行22批次皮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910元)。2013年8月,刘笑霞还要与仁玖皮行清算2012年的欠款,于是刘笑霞给了仁玖皮行一张41838元的欠条。得手后,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笑霞关闭骏荣家具厂并逃匿。刘笑霞骗走仁玖皮行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4748元。3.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笑霞租用了特点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隔壁的门面做门市部,以假名王某1的名义称想要和特点家具有限公司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从2014年3月11日至11月1日期间,刘笑霞从特点家具有限公司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25050元的沙发均没有付款,到2014年12月25日已经无法联系刘笑霞。4.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王某2红、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名义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西丫工业区际豪家具厂的门市部要求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1月4日,刘笑霞从际豪家具厂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40900元的家具未付款,然后于2015年1月5日失去联系。5.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笑霞以假名王某2红、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名义到佛山市麦邦家具有限公司的门市部要求合作,以拿货到其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摆卖为由,双方形成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1月3日,刘笑霞从麦邦家具有限公司先后提走共价值人民币92966元的家具未付款,然后于2015年1月5日失去联系。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笑霞参与诈骗五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72482元;被告人陆坚荣参与诈骗一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2881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佛平二路79号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刘笑霞;2015年11月4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智城2号楼抓获被告人陆坚荣。2.被害人张某1(鑫鸿宇皮行经营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份开始陆坚荣、刘笑霞分别以陆某2、刘某2妙的名义与张某1的鑫鸿宇皮行做生意,并自称是大明家具公司的老板,当时是与张某1的弟弟张某2接触,以先行支付小额货款方式取得了信任,之后承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直到2012年12月底欠款12万多元,期间陆陆续续还了3万多元,最后签写了一张93000元的欠条。这张欠条陆某刘某1没有还过钱。2013年10月期间张某1到大明家具公司追收货款,次日与陆坚荣、刘笑霞协商后,陆坚荣自称与皇朝家具厂签订了大订单并向张某1出示了该订单,要求鑫鸿宇继续供货并一出货就结清。于是2013年10月至12月3日期间,陆坚荣、刘笑霞二人骗走张某114批次价值人民币235818元的皮革。张某1提供了14张销售单,刘笑霞在销售单上面的签名都是刘某2妙(但是其中一份销售单留的是客户联),如果陆坚荣二人还钱了是肯定把销售单拿走的,所以留在张某1手里的都是没有还钱的。在双方交易期间,没有看过陆坚荣、刘笑霞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不知道骏荣家具厂和大明家具厂的关系,陆坚荣也没有解释。没有留意陆坚荣给其看的和皇朝家具厂签订合同上留的是什么名字、什么厂名,只是听陆坚荣说的是骏荣和皇朝家具签订的合同。2014年1月中旬,陆坚荣、刘笑霞以外出追收货款等理由逃避张某1追收货款,至2014年春节回来之后张某1就没有再联系上陆坚荣、刘笑霞,且二人的骏荣家具公司已经结业,张某1按照贴出的告示去到新址,发现设备和人都没有,后来通过朋友了解到“陆某2”、“刘某2妙”的真名分别为陆坚荣、刘笑霞。被害人张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陆坚荣就是“陆某2”、刘笑霞就是“刘某2妙”。3.被害人雷某(仁玖皮行经营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份开始刘某2妙(后了解真名为刘笑霞)自称大明家具厂老板娘,向雷某经营的仁玖皮行以现金采购小量皮革,三个月后口头提出以月结方式结账。2013年8月,刘笑霞给过仁玖皮行一张2万元的支票,但是支票没有盖私章属于错票,无法兑现。另外还要清算2012年的欠款,于是刘笑霞将2012年的单据拿走,给了雷某一张写明欠仁玖皮行人民币41838元的欠条。欠条上署名刘笑霞,雷某质问刘笑霞,刘笑霞自称有两个身份证,刘某2妙和刘笑霞都是她的名字,都可以用,反正都是代表其本人。雷某称,从2013年2月至3月27日另共诈骗了22批次皮革共计人民币42911元。其中刘某2妙签收送货单的有三次,其余送货单分别有刘某2妙工厂的司机谭某1、采购员谭某2以及孙某三人的名字来签收。雷某称,因此实际刘笑霞骗走的货款是84749元,其中欠条是41838元,22张单据的是42911元。雷某看见大明家具厂税务登记表的复印件上的法人代表名字是“刘某2妙”。刘笑霞向雷某自我介绍叫刘某2妙,是大明家具厂的,后来在2013年底才告知说刘笑霞的家具厂改名叫骏荣家具厂。雷某没有见过刘笑霞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所欠42911元的货款都是以刘某2妙名义或者其个人签收的。刘笑霞的丈夫没有来过仁玖皮行。2013年4月左右开始,雷某就以电话或直接到大明家具厂的方式向刘笑霞追收欠款,刘笑霞就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到了2014年2月底后,雷某就没有再联系上刘笑霞,且刘笑霞的家具厂也结业了。被害人雷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就是“刘某2妙”、陆坚荣就是刘笑霞的老公、谭某1就是刘笑霞工厂的司机。4.被害人吴某1(特点家具法人代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份,“王某1”租用了吴某1公司门市部附近的门面做名为“聚兴”家具公司的门市部,并称想用吴某1的沙发来摆场,让“王某1”的搭档廖荣和与吴某1联系相关事宜。从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王某1”向某1点公司要了9套沙发共计人民币25050元均没有付款,2014年12月25日已经电话联系不上“王某1”了。2015年1月5日听说“王某1”跑路了,因为吴某1的老乡和“王某1”有过生意往来,从老乡那里得知“王某1”的真实姓名是刘笑霞。不了解聚兴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刘笑霞没有提供身份证以及聚兴的营业执照,吴某1看过刘笑霞租赁合同的押金收据,但没有留意其中的签名。刘笑霞的门市部关门后,吴某1通过一名被刘笑霞拖欠货款的朋友那里得知“王某1”可能是刘笑霞,报案后才确认“王某1”就是刘笑霞。被害人吴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就是“王某1”。5.被害人霍某(麦邦家具职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一名自称来自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王某2红来到麦邦家具的门市部要求合作,想要麦邦家具的沙发来摆场,需要售卖货时再向麦邦公司订货。一直到2014年底,王某2红向麦邦要了33套沙发共计92966元未付款。2014年底,王某2红通知霍某2015年1月5日去其门市部结账,霍某去到才发现门市部已关门、很多债主追债并报警、王某2红不见踪迹,通过和债主相互交流、还有隔壁门市部了解,才知道王某2红真实姓名为刘笑霞。霍某当时收到刘笑霞的卡片,上面写的是“王某2红”的名字,且有门市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因为核实过门市部是真实的,所以就没有要求刘笑霞提供身份证、租赁合同、押金等等。王某2红门市部签收的单据都是聚兴的名字,或者王某2红的名字。霍某是事后通过刘笑霞门市部隔壁的一门市部那里才知道刘笑霞的真名。王某2红当时还自称是乐从水藤人。被害人霍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就是“王某2红”。6.被害人郭某(际豪家具厂员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一名自称来自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门市部的王某2红来到际豪家具的门市部要求合作,想要拿际豪的家具来摆场,需要货售卖时再向某2公司订货。刚开始结账都比较准时,2014年8月份开始,王某2红向某2要了13套沙发、1张椅子未付款。2015年1月5日去王某2红门市部结账才发现门市部关门、王某2红不见踪迹,手机也关机。后来才知道王某2红真实姓名为刘笑霞。王某2红门市部签收的单据都是聚兴的名字,或者王某2红的名字。郭某没有看过他们的营业执照。郭某是事后通过刘笑霞门市部隔壁的一门市部才知道刘笑霞的真名。王某2红当时还自称是乐从水藤人。刘笑霞当时自称身份证丢了,也没有提供聚兴家具厂的相关资料和租赁合同,后来去物业查了才知道其门市部是被多人转租的了,查不到刘笑霞的名字。被害人郭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就是“王某2红”。7.被告人陆坚荣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陆坚荣与刘笑霞是男女关系,对外称是夫妻关系,2007年年中在大明家具厂内开了一家骏荣家具厂,并挂名在大明家具厂名下。2012年听刘笑霞说已经办了骏荣家具厂,且听大明家具厂的法人代表陈某2称已经帮其办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刘笑霞和陆坚荣,但陆坚荣自称从来没有见过该营业执照。陆坚荣自称觉得陆某2这个名字吉利,所以这几年对外以及卡片都是使用陆某2这个名字,不清楚刘笑霞为何使用刘某2妙这个名字,但是知道刘笑霞使用刘某2妙这个名字。陆坚荣称不知道使用假名进行交易是违法的事情。陆坚荣核对过鑫鸿宇皮行的单据共计货款人民币235818元。陆坚荣与鑫鸿宇皮行另外签了93000元的欠条。对于为何还钱给鑫鸿宇皮行了但是部分单据(上面签了未付款)没有拿走,陆坚荣解释是因为单据比较多,自己比较大意、不记得拿了。陆坚荣知道刘笑霞使用“刘某2妙”这个名字在仁玖皮行拿货的事情,但是陆坚荣没有参与。被告人陆坚荣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通过照片指认了鑫鸿宇提供的14张未付货款单据以及涉案欠条(落款:2014年1月9日,陆某2)。8.被告人刘笑霞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刘笑霞与陆坚荣共同参与诈骗鑫鸿宇皮行和仁玖皮行。2007年开始和陆坚荣合作在大明家具厂租厂房经营骏荣家具厂,直至2013年8月发生火灾倒闭。因为刘笑霞与陆坚荣是同居关系,所以对鑫鸿宇皮行和仁玖皮行称和陆坚荣是夫妻关系。2012年,因为厂里没有现金了,刘笑霞和陆坚荣就一起到皮行拿货制作家具出售,但收到的货款都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厂房租金和日常开支。通过核对相关单据,确认骗取鑫鸿宇有单据的货款人民币235818元。涉案那张人民币93000元的欠条是陆坚荣签的,刘笑霞没有在场。通过核对相关单据,确认骗取仁玖有单据的货款人民币42911元。仁玖皮行的货物是刘笑霞去取的,或者叫工人谭某1、谭某2、孙某等人去仁玖皮行取货并签他们的名字。另外刘笑霞还写给仁玖皮行一张欠2012年货款41838元的欠条。刘笑霞称,向仁玖皮行解释过,觉得刘笑霞这个名字与自己八字不合,所以改用刘某2妙。自称不知道使用假名进行交易是违法的事情。刘笑霞欠货款后因为走投无路,所以出去佛山禅城工作了。刘笑霞承认在乐从期间使用名字“王某2红”向某2、特点、华某墨斯(麦邦)要货,分别欠下货款40950元、25050元、92966元。刘笑霞在乐从顺联经营期间基本使用大明家具厂的名义做生意,但是担心大明家具厂以后不给其使用,就自己备了“聚兴”家具厂的名字,但还没有去相关部门注册。被告人刘笑霞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陆坚荣;通过照片指认了鑫鸿宇皮行提供的14张单据以及欠条(落款:陆某2)、仁玖皮行提供的22张单据(3张是刘某2妙,其余是谭某2、谭某1等人签收)以及欠条(落款:刘笑霞)。指认了特点公司提供的5张单据。指认了际豪家具厂提供的8张单据以及代理销售合同(大部分单据及代理销售合同落款为王某2红签收)。指认了麦邦公司(华某墨斯)提供的18张单据(大部分收货单据落款为“丽红”签收,有2张落款“聚兴”签收)。9.证人张某2(鑫鸿宇皮行业务员,张某1弟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于2012年3、4月份开始与陆坚荣、刘笑霞开始交易,开始拿货时都及时支付,所以没有留意对方的身份和营业执照。2013年6、7月份之后由张某1与对方交易。陆坚荣、刘笑霞二人的名片上写的是陆某2、刘某2妙。刘笑霞开的一张错误支票落款是刘笑霞,但是张某2以为这个刘笑霞是他人的名字,所以不知道刘某2妙的真实姓名是刘笑霞。陆坚荣和刘笑霞欠鑫鸿宇皮行12万多元的欠条因为时间久、欠条旧,除去还的钱,陆坚荣二人重新开了一张9万多元的欠条。后来找不到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去该二人的厂里追债,看见别的债主拿着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才知道该二人的真实姓名是陆坚荣、刘笑霞。没有在该二人厂里看过他们的营业执照。听张某1、陆坚荣说起过陆坚荣、刘笑霞二人与皇朝家具厂签订合同的事情,但是没有看过相关的书面材料。涉案9万多元的欠条是原件。2014年1月份左右张某2去陆坚荣、刘笑霞的厂里追债,门口看到搬迁通知,写着陆坚荣、刘笑霞,厂名是骏荣家具厂,还有很多供应商也在追债,有些人手里拿着陆坚荣、刘笑霞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个时候才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张某1应该比张某2早一点知道陆坚荣、刘笑霞的厂名,因为出事后张某2看到部分单据写着“骏荣”字样。证人张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10.证人陈某1(鑫鸿宇皮行销售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陆坚荣、刘笑霞使用陆某2、刘某2妙的假名到鑫鸿宇进行交易取走皮革,且在欠条和货单上也是使用陆某2、刘某2妙的假名签写,二人以夫妻相称。陈某1的老板事后在与其他同行交流时看见其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怀疑其二人利用假身份资料诈骗,去市监局龙江分局核查时才发现骏荣家具厂的法人和股东分别是陆坚荣、刘笑霞,于是才报案。老板娘张某1是发现骏荣公司关门后才发现陆坚荣、刘笑霞使用假名与其做生意的。证人陈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11.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左右将大明家具厂部分空间租给刘笑霞二人作家具厂,2013年8月左右大明家具厂的厂房发生火灾被有关部门查到刘笑霞、陆坚荣二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陈某2加紧催促其二人办理执照,后来听说办理执照,但是一直没有看见过。陈某2绝不允许承租者使用大明家具厂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陆坚荣、刘笑霞对外以夫妻相称。陈某2只看见有两个被外人传闻是放高利贷的男子来做货车司机,陈某2听说刘笑霞欠了高利贷,因此,2013年12月31日,陈某2与陆某刘某1终止了租赁合同,之后他们就搬走了。证人陈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12.证人文某(乐从镇顺联南区九座4中仓承租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文某于2014年3月份将其承租的顺德区乐从镇顺联南区家具城九座首层四中仓的一半租给了刘笑霞和廖荣和,另外一半租给曾成祥。2014年12月,刘笑霞说廖荣和不做了,她一个人做。到了2015年1月几号的时候,刘笑霞又说不做了,并说押金她也不要了,转给了隔壁的曾成祥,因为刘笑霞还欠曾成祥一万五千左右的货款。后来听说刘笑霞还欠了很多人的货款。证人文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刘笑霞;通过照片指认了文某与刘笑霞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押金单据。13.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鑫鸿宇皮行被骗涉案14批次皮革货物价值人民币235818元。际豪家具厂被骗涉案沙发货物价值人民币40900元;特点家具有限公司被骗涉案沙发货物价值人民币25050元;麦邦家具有限公司被骗涉案沙发货物价值人民币92966元;仁玖皮行被骗涉案原材料皮革价值人民币42910元。14.租赁厂房合同。证实刘笑霞于2013年1月29日向陈某2租赁大明厂车间。1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佛山市顺德区骏荣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陆坚荣,投资者为陆坚荣、刘笑霞。16.仁玖皮行雷某提供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22张送货单及欠条。证实其中3张送货单是刘某2妙签收,其余是谭某2、谭某1等人签收。欠条落款人为刘笑霞。17.鑫鸿宇皮行张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14张销售单及欠条。证实14张送货单均写有“未付”字样,签名是“陆某2”、“刘某2妙”、“美”。欠条落款是陆某2,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9日。18.际豪家具厂提供的代理销售合同及8张订货合约。证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西丫工业区的际豪家具厂被骗涉案货物情况,大部分合约以及合同落款为王某2红签收。19.麦邦家具有限公司(华某墨斯)提供的18张收货单据。证实麦邦家具有限公司被骗涉案货物情况,大部分收货单据落款为“丽红”签收,有2张落款聚兴签收。20.特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5张订货合同单据。证实特点家具有限公司被骗涉案货物情况。2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陆坚荣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收据五份、转账凭证一份,证实2013年11月15日,鑫鸿宇皮行收到陆坚荣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5000元;2.转账记录四张,证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陆坚荣收到陈某4所支付的款项人民币372590元;3.民事判决书,证明陆坚荣为法定代表人的顺德区骏荣家具有限公司曾与顺德区龙江镇李某木业经营部有业务往来;4.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明陆坚荣的姐姐陆某1帮互为男女朋友关系的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分别改名为“陆某2”、“刘某2妙”的情况。经查,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等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均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陆坚荣提出其没有诈骗过,只是与他人有过生意来往,其也复印过身份材料给供应商,其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时互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对外称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明知其家具厂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维持经营,仍共同冒用大明家具公司老板的名义,与被害单位鑫鸿宇皮行签订皮革销售合同,拿货后制作家具出售,所得货款用于其家具厂日常开支,期间二人先行支付小额货款取得对方信任后承诺月结货款,后因未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又以出具欠条、取得新订单要求对方继续供货等方式拖延被害单位的追偿,后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关闭其家具厂并逃匿。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的供述,销售单及欠条予以证实,其中,证人张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的供述证实案发时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共同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大明家具公司老板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鑫鸿宇皮行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鑫鸿宇皮行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鑫鸿宇皮行货物的行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物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案发时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共同以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鑫鸿宇皮行货物的犯罪事实。故陆坚荣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笑霞提出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一、二宗诈骗事实有意见,对方知道其真实身份,欠单上有其名字,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刘笑霞的第一宗诈骗事实,如前所述,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案发时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共同以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鑫鸿宇皮行货物的犯罪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刘笑霞的第二宗诈骗事实,经查,案发时刘笑霞明知其家具厂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维持经营,仍冒用大明家具公司老板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仁玖皮行签订皮革销售合同,拿货后制作家具出售,所得货款用于其家具厂日常开支,期间刘笑霞先行支付小额货款取得对方信任后承诺月结货款,后因未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又以出具欠条等方式拖延被害单位的追偿,后刘笑霞关闭其家具厂并逃匿。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的供述,送货单及欠条予以证实,其中,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的供述证实案发时刘笑霞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大明家具公司老板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仁玖皮行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仁玖皮行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仁玖皮行货物的行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物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案发时刘笑霞以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仁玖皮行货物的犯罪事实。故刘笑霞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陆坚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如前所述,被告人陆坚荣、刘笑霞二人共同以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鑫鸿宇皮行的货物,陆坚荣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辩护人提出的第2至8点辩护意见及陆坚荣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坚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笑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