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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63号原告:李某1,女,1950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李某2,男,1946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杰,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襄汾县村民,系原告李某2之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虎,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3,男,成年,汉族。原告李某1、李某2诉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