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春与陈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陈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386号原告:林春,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浩东,男,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林春与被告陈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林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源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