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桂生与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15执934号关于罗桂生与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向罗桂生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的义务,李彩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和李新源承担本案执行费9792元。因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新源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新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麦海波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739683-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李新源(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