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峰、高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高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933号申请人:郭峰,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悦,女,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郭峰诉被申请人高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悦所有的位于襄州区航空路上品百合园3栋1单元1101号商品房。申请人郭峰以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海润名都3栋1单元2101号的商品房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悦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上品百合园3栋1单元1101号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郭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海润名都3栋1单元2101号的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