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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国强、宋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范国强,宋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741号原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二槐村。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海涛,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国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宋丽媛,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前郭镇育才派出所辖区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具体住所。原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国强、宋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荣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