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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63号。法定代表人何树兰,局长。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沿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荣新。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行政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行审34号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裁定书,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案款150602.0元,承担执行费2159.0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060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