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运河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真(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人事企管部科员,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威,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