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6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