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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6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