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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望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望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望发,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望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粤0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徐望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查获作案工具电筒一支和钳子、液压剪各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徐望发退赔被害人林某红色男装金城125C型摩托车一辆;退赔被害人杜某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退赔被害人刘某红色太子型摩托车一辆。原审被告人徐望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望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望发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望发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志刚审判员  汤薇乔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逸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