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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与李万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李万治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15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456080563。法定代表人:汤耀斌。委托代理人:伍美艺,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该医院医生。被告:李万治,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李万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伍美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97875.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一小时入院,入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包括完善检查、急诊全麻下行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血管移植、局部皮瓣转移修复、反取皮植皮、VSD覆盖术等。术后亦为原告植皮成活。被告在原告医院共住院治疗117天,直至2015年10月26日,被告办理出院手续,但并未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共计297875.89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100000元,尚拖欠原告医疗费用197875.8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车祸呼叫120后被送入原告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下肢严重毁损伤。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原告先后为被告实施了全麻下行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血管移植、局部皮瓣转移修复、反取皮植皮、VSD覆盖术等手术。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入院,同年10月26日出院,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117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297875.89元。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00000元,尚欠197875.89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被告因车祸受伤进入原告医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对被告进行了全面的治疗直至被告痊愈出院,但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医疗费用197875.89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197875.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425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257.5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4257.5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人民陪审员  林俊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