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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易鑫与罗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易鑫,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3号申请人:石易鑫,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宋媛媛,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韦,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建国,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279号。负责人:孙彬。申请人石易鑫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国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西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限于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罗建国与他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西路×号×栋×单元×层×号的住宅房屋(业务件号:权×)中被申请人罗建国名下的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