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2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