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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2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