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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李春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春光,栾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春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栾德青,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第一笔案款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7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