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665胡昌梅与王正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梅,王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胡昌梅,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王正香,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执行胡昌梅与王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永胜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梓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