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商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81行初2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满春、毛中云,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