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商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81行初2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满春、毛中云,系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