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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孝春、彭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孝春,彭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孝春,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住江西省德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永新,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农,住江西省德兴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余孝春因与被上诉人彭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彭永新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上诉人余孝春以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提出抗辩,并提供了木工承包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证明双方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引起,你院应当查明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判决未查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孝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