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光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189号罪犯李光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一五年七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光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5年、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3484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光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光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五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