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胡应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胡应召,孙立霞,谢昌圣,梁金群,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明云,行长。被执行人:胡应召,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孙立霞,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谢昌圣,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梁金群,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201-8幢,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8252-4。法定代表人:胡应召,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应召、孙立霞、谢昌圣、梁金群、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应召、孙立霞、谢昌圣、梁金群、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