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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丽芬与陈建其、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芬,陈建其,杨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5民初120号原告:朱丽芬被告:陈建其被告:杨丽琴原告朱丽芳与被告陈建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建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朱丽芬申请追加了被告杨丽琴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朱丽芬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建其、杨丽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建其与被告杨丽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1日,被告陈建其以建厂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丽芬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5年2月17日,被告陈建其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现金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陈建其进行结算,被告陈建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3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同时,被告陈建其已偿清截至2016年2月16日止的全部利息。上述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均未偿还。原告认为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本案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其、杨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丽芬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陈建其、杨丽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