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存英与徐贵林、樊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英,徐贵林,樊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105-3号申请执行人:张存英,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徐贵林,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樊小燕(系徐贵林之妻),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存英与被执行人徐贵林、樊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存英偿还借款本金29.7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6元,执行费4250元。2016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存英向我院提出被执行人徐贵林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东湖中心浐灞半岛A10以私下达(4-2XX01)(合同号:Y0XX5817、预售证号:20XX064)房屋一套,请求我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后经我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已被我院另案保全查封。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1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