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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福春、孙嘉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春,孙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春,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孙嘉权,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会计,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张福春与被执行人孙嘉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152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150元。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