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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黎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上诉人黎源因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7)湘0691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一直居住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千秋村,形成了常住人口居住地,屈原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诉人黎源提供的被起诉人贾红贞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出贾红贞的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市,从上诉人黎源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贾红贞已回到其住所地生活。故湖南省屈原管理区既不是贾红贞的户籍所在地,也不是贾红贞的经常居住地,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