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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从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从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顾从群,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从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从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