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海江、张吊香与高海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江,张吊香,高海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海江,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张吊香,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海佩,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海江、张吊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81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海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高海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高海佩向申请人高海江、张吊香偿还借款8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高海佩向申请人偿还借款8万元,该款项由本院从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高海佩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并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1110元由被执行人高海佩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8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