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235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固安县人。本院(2008)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08)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