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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国飞与张连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鹤,朱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连鹤,男,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朱国飞,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国飞与被执行人张连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裁定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张连鹤名下位于洪泽区黄集镇黄河路南侧、面积为1717.52平方米、产权证号H201205090房产。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张连鹤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连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