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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向荣与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荣,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向荣,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马金用经理。我院执行陈向荣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35,641.00元和违约金27,128.2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起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执行费2,341.53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