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彭仲华与胡长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仲华,胡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彭仲华,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执行人胡长友,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紫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仲华与被执行人胡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仲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