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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志聪与周祖强、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聪,周祖强,陈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406号原告:林志聪,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祖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丽红,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志聪与被告周祖强、陈丽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林志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林志聪自愿申请撤回对陈丽红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聪撤回对陈丽红的起诉。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