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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资中县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资中县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C}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25民初634号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 负责人:刘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住所地资中县板栗桠乡金华村7社。 投资人:王可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华,女,资中县金华机砖厂工作人员。 被告:王可文,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华,女,住资中县。 被告:严卫华,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以下简称“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以下简称“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被告严卫华、被告金华机砖厂及被告王可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华机砖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玖仟陆佰壹拾叁元伍角陆分,小写:1499613.56元及直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止为554959.59元,本息共计2054573.15元);2.判令被告王可文、严卫华共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3.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金华机砖厂因购原煤,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壹佰伍拾万元正,期限壹年,借款用金华机砖厂所拥有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并由王可文、严卫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4月20日,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向金华机砖厂发放贷款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月利率为1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10‰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向金华机砖厂发放了贷款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截至2017年1月21日,该笔贷款目前已逾期662天,欠息554959.59元(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以实际扣收金额为准),经多次催收上述被告仍未交付且不予配合。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承认第三项诉讼请求只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就被告金华机砖厂为原告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当庭自愿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本院继续进行审理。 被告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承认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承认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被告金华机砖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被告王可文、严卫华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金华机砖厂的还款责任。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金华机砖厂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金华机砖厂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主张要求被告金华机砖厂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金华机砖厂的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享有的抵押权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及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被告金华机砖厂作为抵押人和债务人,在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要求就被告金华机砖厂抵押的财产在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告王可文、严卫华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王可文、严卫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金华机砖厂未向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兴隆村镇银行主张的要求被告王可文、严卫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案涉借款既有借款人金华机砖厂以机器设备提供的抵押,也有第三人王可文、严卫华提供的保证,且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与被告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均未约定两种担保方式的实现顺序和方式,因此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应该先向被告金华机砖厂实现抵押物权后,再由被告王可文、严卫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兴隆村镇银行资中支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借款本金1499613.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54959.59元,2017年1月22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就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为其设定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详见附件)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可文、严卫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就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为其设定的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可文、严卫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可文、严卫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18元,由被告资中县金华机砖厂、王可文、严卫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春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佩珊 附件:抵押物财产清单 名称 规格 数量 100型粉碎机 p-100-2高速分分式型 1 自动给料机 T-800-5-60T 1 输送机 TS-800-5-60T 6 滚动筛 FS-360-ZS-60-T 1 二次自动给料机 T-800-600-60-T 1 双轴搅拌机 350X36-40M3/h 2 双级真空增压挤砖机 ST-50-40-30 1 配电屏 YX-1500V-4-6 2 自动断条机 S-4-120-6 1 自动送条机 S-4-120-6 1 自动切坯机 S-4-120-6-3 1 三方向倒顺渡车 280-280-4-3X3 3 16号风机 S-3600hg/h-4-24 2 10号风机 S-3600hg/h-4-24 1 窑车 28000-250-80 216 地磅 120T-300-1190 1 收尘器 SV-60hg//h-4 1 变压器 400KVA/10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