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7252号 原告深圳市华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友珍。 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 原告深圳市华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云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曹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