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风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风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208号被告人姜风全(别名“彪子”),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风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小区百事成旅馆101室,趁被害人李某某离开房间之机,盗走日元10万元(经折算,价值人民币6052.9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和VIVO手机1部。现赃物无法作价。2、2016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熟睡之机,将二名被害人的黑色三星NOTE3手机1部、白色酷派手机1部盗走。经估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800元。3、2016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普兰店区XX网络休闲会馆内,趁网管被害人苏某某熟睡之机,将吧台内OPPOR9手机1部、OPPOR7plus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4、2016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后村XX网咖,将被害人邢某某的白色VIVO牌手机1部盗走。赃物现无法估价。5、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网络休闲会所内,趁该网吧收银员丛某某离开之机,将吧台内白色OPPON1T手机1部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6、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姜风全在辽宁省庄河市XXX旅店内住宿时,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该旅店一楼玻璃柜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及红塔山牌香烟、长白山牌香烟、云烟、黄金叶牌香烟共计38盒香烟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3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风全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姜风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小区百事成旅馆101室,趁被害人李某某离开房间之机,盗走日元10万元(经折算,价值人民币6052.90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和“VIVO”牌手机1部。赃物“VIVO”牌手机1部被被告人姜风全丢弃,无法作价;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熟睡之机,将二名被害人的黑色“三星NOTE3”手机1部、白色“酷派”牌手机1部盗走。经估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800元。赃物“三星NOTE3”手机1部、“酷派”牌手机1部被追返被害人。3、2016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普兰店区“XX网络休闲会馆”内,趁网管被害人苏某某熟睡之机,将吧台内“OPPO”牌R9手机1部、“OPPO”牌R7plus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赃物“OPPO”牌R9手机1部、“OPPO”牌R7plus手机1部被追返被害人,赃款400元被其挥霍。4、2016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村“伊尚网咖”,将被害人邢某某的白色“VIVO”牌手机1部盗走,销赃获款挥霍。赃物价值无法认定。5、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风全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网络休闲会所”内,趁该网吧收银员丛某某离开之机,将吧台内白色“OPPO”牌NIT手机1部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赃物“OPPO”牌NIT手机1部被追返被害人,赃款1300元被挥霍。6、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姜风全在辽宁省庄河市“XXX”旅店内住宿时,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该旅店一楼玻璃柜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及“黄金叶”牌香烟6盒、“云烟”牌香烟10盒、“红塔山经典100”牌香烟10盒、“长白山”牌香烟12盒盗走。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392元。赃物“黄金叶”牌香烟6盒、“云烟”牌香烟10盒、“红塔山经典100”牌香烟10盒、“长白山”牌香烟12盒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扣押,赃款400元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姜风全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等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证人王某某等证言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前科查证确认表、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姜风全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作案6起,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风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风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风全系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部分追返被害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风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姜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四百五十二元九角,退赔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元。三、扣押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的黄金叶牌香烟六盒、云烟牌香烟十盒、红塔山经典100牌香烟十盒、长白山牌香烟十二盒,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通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