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韦珍立与中山市大涌镇致富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珍立,中山市大涌镇致富家具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426号原告:韦珍立,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致富家具厂,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德胜路。经营者:曹绮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珍立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致富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韦珍立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珍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韦珍立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