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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胡剑华肖代国与谭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国,胡剑华,谭晓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8856号原告:肖代国,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胡剑华,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勇,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鲜连发,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晓梅,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黎娅,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肖代国、胡剑华诉被告谭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代国、胡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肖代国、胡剑华返还原告之子肖蒙的骨灰及骨灰盒;二、判决被告向肖代国、胡剑华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肖代国、胡剑华之子肖蒙在2013年7月19日确诊患有骨癌,按照医学病例此病患几乎无治愈可能,其确诊患者有效生存期限仅为三年左右。谭晓梅在知晓肖蒙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结婚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与肖蒙办理结婚。婚后,在肖蒙治疗疾病期间,其治疗费均由肖代国、胡剑华支付,谭晓梅却以各种理由向肖蒙之母索要钱财数万余元,肖蒙母亲考虑其子感受,均向谭晓梅予以支付。在肖蒙病重期间,谭晓梅在取得肖蒙所写遗嘱后,即拒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照顾之义务,在长达数月时间内未探望照顾肖蒙,使得肖蒙情绪低迷,病情急转极下。在肖蒙以事实行为变更遗嘱后,谭晓梅才前往医院探望肖蒙。肖蒙在最后病重期间,向其身边亲朋好友均表示希望其在去世后,骨灰交予其父母即肖代国、胡剑华保管处置,并在肖代国、胡剑华百年之后葬于一处。肖蒙于2016年6月27日去世火化后,谭晓梅擅自前往重庆市江南殡仪馆领走肖蒙骨灰,并以此要挟索要金钱、房产。由此,谭晓梅擅自领走肖代国、胡剑华之子骨灰并要挟钱财一事,给肖代国、胡剑华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并导致二人一直住院治疗、患病加重。肖代国、胡剑华与谭晓梅虽均是死者肖蒙的近亲属,但对骨灰保管处置一事产生纠纷时应考虑死者生前愿意和谁来行使该权利更符合传统习惯和人之常情。死者有父母的,骨灰由父母安葬是民间的传统习俗。谭晓梅与肖蒙结婚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不深厚,且谭晓梅擅自领取骨灰意在要挟,并无祭祀托思的意图。如果谭晓梅对肖蒙确有感情,应当尊重肖蒙生前遗愿,将骨灰交由肖代国、胡剑华保管并及时进行安葬符合民间的传统习俗。谭晓梅擅自取走骨灰,并以此要挟肖代国、胡剑华支付钱财一事,严重侵害了二人祭奠权和公序良俗,给肖代国、胡剑华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肖代国、胡剑华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谭晓梅辩称,谭晓梅与肖蒙于2012年12月因购买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屋相识,2013年得知肖蒙患病。后二人于2015年4月29日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名肖某某。谭晓梅在明知肖蒙患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且生育子女,说明感情相当深厚。在肖蒙患病期间,医院已经确诊的情况下,谭晓梅没有放弃对其治疗,2013年在西南医院对其进行长达7个月的陪护。小孩出生后,因谭晓梅在哺乳期间,应肖蒙的要求,为避免放化疗对哺乳造成影响,故只在周末进行看望。当知道肖代国、胡剑华对此存在异议时,谭晓梅便主动辞职,全力以赴进行陪护。在此期间,肖代国、胡剑华转移了肖蒙的所有财产,并且向谭晓梅索取了结婚证和肖蒙的身份证。肖蒙的骨灰现由谭晓梅寄存在殡仪馆。肖蒙身前表示死后骨灰要放于妻子和共同生育的孩子一起。肖代国、胡剑华无证据证明谭晓梅向其要挟索要钱财。谭晓梅对骨灰的保管是合理的,并没有对骨灰进行损害,并未造成二原告精神损害,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肖代国、胡剑华系肖蒙父母。肖蒙与谭晓梅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肖某某。肖蒙于2016年6月27日因病死亡。2016年6月30日,肖蒙遗体在重庆市江南殡仪馆火化。谭晓梅认可其自行领取了肖蒙骨灰,并存放于重庆石桥铺殡仪馆。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肖蒙系肖代国与胡剑华之子,同系谭晓梅之夫,肖某某之父。肖蒙去世后,肖代国与胡剑华承受失子之痛的同时,谭晓梅也承受着丧夫之悲。肖蒙的骨灰,对于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承载了寄托哀思、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作为肖蒙的配偶、父母均有权对肖蒙的骨灰进行监管和处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对于肖蒙骨灰最终如何处置问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之前提下,由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来进行。现原被告双方就肖蒙骨灰如何安葬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谭晓梅将其骨灰暂时寄存于殡仪馆并无不妥,肖代国、胡剑华与谭晓梅也均有权前往该殡仪馆进行祭奠以寄托对肖蒙的哀思。故对于肖代国、胡剑华要求返还肖蒙骨灰及骨灰盒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谭晓梅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谭晓梅作为肖蒙妻子,在原被告双方未就骨灰安葬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之前,将骨灰暂予以寄存并无不妥。二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谭晓梅以骨灰为要挟要求二原告支付钱财之证据,且该骨灰寄存行为与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并不相悖,故本院对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代国、胡剑华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代国、胡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