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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宏录与杨俊、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录,杨俊,李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423号原告:王宏录,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陆东城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陆市。被告:李福,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雍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长江大厦4楼。代表人:邓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录与被告杨俊、李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被告杨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宏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9994.0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6日16时许,在安陆市林语花都路口路段,被告杨俊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时,因避让车辆,与同向在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王宏录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宏录无责任。原告王宏录受伤后在安陆市普爱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杨俊驾驶的车辆属于被告李福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杨俊和李福赔偿。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俊在庭审中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属于我同事李福所有,我系借其车辆使用。该车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对超出保险范围外的损失我愿意承担。李福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有关证据。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费应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交通费过高,请法院核减;营养期不属于鉴定的范围,营养费应不予赔偿;原告没有提供完整的工资单,工资幅度变化大,护理人员的工资无充分的证据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应按行业标准进行计算;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原告王宏录受伤后到安陆市普爱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17天,用去医疗费92171.8元(其中,住院费87668.7元、门诊费703.1元、转诊费3800元)。2017年2月19日,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宏录患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同车祸直接相关,属Ⅸ(九级)伤残。2017年2月23日,经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宏录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额叶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颈部头皮血肿,其脑损伤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需一人护理180日,营养期6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1500元。2016年11月23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鉴定,原告王宏录驾驶的摩托车车辆损失为760元。被告杨俊驾驶的车辆属李福所有,杨俊系借用李福的车辆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此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购买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同时查明,原告王宏录系非农业户口,事故发生时,其一直在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当电焊工,其提交了7个月的工资单;王宏录有兄弟姐妹3人,母亲董正英,系非农业户口,1934年12月19日出生;儿子王宗云,在中山市永康制衣有限公司工作,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和单位证明相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俊驾驶机动车行驶未注意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宏录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包含从安陆普爱医院转至武汉同济医院的费用3800元,此费用应为医疗费;原告在武汉住院17天,交通费763元予以支持;营养费有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然在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当电焊工,但其提交的工作单不满1年,本院以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原告虽提供了其子王宗云在中山市永康制衣有限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和单位证明,但没有提交缴纳社会保险和银行工资卡的有关证据,护理费应按服务行业的标准计算。经本院核定,原告王宏录的损失有:医疗费92171.8元(其中,住院费87668.7元、门诊费703.1元、转诊费380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17天×50元)、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护理费15356元(31138元÷365天×180天)、误工费20709元(41994元÷365天×180天)、残疾赔偿金108204元(27051元×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763元、鉴定费3900元、财产损失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64元(18192元×5年×20%÷3人),合计263277.8元。杨俊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鉴定费由被告杨俊承担,由车主李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赔偿原告王宏录259377.8元,被告杨俊赔偿原告王宏录鉴定费3900元,被告李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宏录259377.8元;二、被告杨俊赔偿原告王宏录鉴定费3900元;被告李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宏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家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晚秋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录2本院开户行名称、账号如下: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府东支行账号:55×××4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