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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丽钦与黄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钦,黄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84号原告:张丽钦,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黄国海,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张丽钦与被告黄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丽钦以欲与被告黄国海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海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钦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张丽钦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超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