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王林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中原街。法定代表人成买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志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林进,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尧头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林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林进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将该款项予以扣划后,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思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